营业税
下岗、失业职工自谋职业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证明的企业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社区服务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核准,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一年期满后,主管税务机关就其免税主体及范围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可继续免征2年。
注:社区服务范围:
1、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2、便民服务:小图书室的书、报借阅,代邮物品,代购、代送生活日用(食)品(不包括家电、家具),流动餐、饮服务,热饭送配餐服务,自行车寄存服务,打夹克油,擦皮鞋,擦洗油烟机;
3、家政服务:居民清洗保洁服务,修理门窗,修墙搭灶,粉刷,油漆,疏通下水道;
4、看护、托教服务;
5、小区专项服务:看车,巡防,驾驶电梯,卫生清洁,绿化;
6、小区、广场传授音乐、体操、美术、舞蹈;
7、出诊、医治病人;
8、避孕、节育咨询;
9、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10、养老服务。
接收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占60%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组织以劳务形式上岗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
安置下岗、失业职工
招用下岗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就业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交纳了保费的企业,其从事社区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核准,劳动部门认定,可按劳动合同期限免征营业税,但最多不得起过3年,第一年期满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其免税主体及范围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可继续免征2年。
企业所得税
安置下岗、失业职工
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劳动、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超过原有人数40%的,享受3年免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超过20%的,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大政发[1997]40号文件规定:“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劳动、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超过原有人数40%的,享受3年免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超过20%的,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吸纳的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数为当年12月份的实有下岗、失业职工数;企业原有人数为当年其它职工(不含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职工)数的加权平均数。
根据大财工字[1997]295号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安置、托管费用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一次性补偿金的税前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推销,允许税前扣除。
机关服务中心安置分流人员
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企业原从业人员人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1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100%
(3)企业从业人员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