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无碍中国竞争力
--访国际劳工组织劳动关系和社会对话高级专家李昌徽
李昌徽出生于韩国首尔,自1996年进入国际劳工组织以来,一直致力于劳动关系问题的研究,足迹遍及东亚十几个国家和地区。2006年起,他作为劳动关系和社会对话的高级专家来到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工作。李昌徽告诉记者,他喜欢在中国工作,因为中国每天都在进步,每天都在向积极的方面发展,中国发生的一切对世界产生的影响都将是深远的。而中国刚刚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亦是体现这种积极、进步的重要方面。
没有过度保护
记者:您怎样评价中国的 《劳动合同法》?怎样看待对这部法一直以来的争议?
李昌徽:我本人,还有国际劳工组织对中国 《劳动合同法》的评价都是积极而正面的。一是有助于保护工人的权益;二是这个法很好地兼顾了用工长期的稳定性和短期的灵活性;三是平衡考虑了雇主和工人双方的利益。与1995年 《劳动法》相比, 《劳动合同法》前进了一大步。 《劳动法》留有很多计划经济的色彩,而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来调整劳动关系,因而与当前中国社会的环境更加契合。我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过程是非常民主的,从一读开始,一直是在广泛讨论。在这个过程中,争议是不可避免的,法律规定有了改变,人们预期也会发生变化,新问题也随之出现。但这是短期、调整过程中的现象,从长远看,必将有利于企业用工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记者:您认为 《劳动合同法》是否存在对劳工保护过度的问题?
李昌徽:以争议最大、被认为保护过度的有关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我们不看欧美,只看中国周边的一些国家,像韩国、越南,都有类似的保护。比如越南的《劳动法》中,1995年就有了类似的条款,所以不能说有类似的条款就是过度的保护。中国的问题是,1995年《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短期管理、短期合同的实践之上的,实施新的 《劳动合同法》在短期内会给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压力,但是一段时间后,企业就会在正常的劳动关系下运转。
应当充分实施
记者:您了解的韩国、日本等亚太国家是否有与中国 《劳动合同法》相类似的法规?这些法规在出台实施时是否构成了对社会的影响,或是对经济的冲击?
李昌徽:多数国家都有相似的法律法规,在刚刚制定法律时也或多或少地遇到类似的问题。中国以前是终身雇用制,后来改革为以短期合同为主,现在又提倡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走了长期--短期--长期的曲线。韩国1997年以前企业是实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997年以后,政府开始考虑怎样让用工更加灵活,到1998年才有了劳务派遣制度。日本的这种变化是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实际上我们和中国是殊途同归,从两个方向上走到一起来,不过因为大家前面的经历不一样,所以现在看问题的角度也不太一样。举个例子,韩国那时变革时是劳工有意见,中国现在主要是企业、雇主有意见。 "总会有人不高兴。"新法实施,利益调整,这是正常现象,也是短期的现象。
记者:您对中国实施 《劳动合同法》有何建议?
李昌徽:新法实施,短期要调整是不可避免的,不管是对政府、企业或雇员。毕竟一些标准进行了调整,各方都需要时间来适应,特别是企业需要时间来调整经营模式。不同的企业可能会遇到不同的问题,我们也需要对此加以了解。例如,大企业遇到了一些问题,小企业可能遇到了另外的问题,是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