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经数年“磨砺”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刚刚尘埃落定,据有关方面称,我国汽车产品“三包”法规草案也通过了各方面的协商论证,进入了立法程序,原准备于今年10月1日实施,但因故推迟了。业内人士预计,“三包”法规很可能在2005年第一季度实施。
把汽车从特殊商品的位置上请下来
长期以来,当一辆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以后,因我国没有一部专门处理汽车质量纠纷的法规,任凭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服务商和生产厂家之间扯皮,处理的方式大多是依靠《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由于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粗犷,依据这些条文往往是一种很模糊的处理方式,最终结果是消费者和汽车生产厂家都不满意,而受理投诉的国家有关部门又面临着无据可循的尴尬境地。这既不利于消费者、制造商和销售商维护自身的权益,也不利于汽车企业追求技术和管理进步。
原国家经贸委1995年制定颁布的23种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中不包括汽车类产品,这个目录到目前仍未改变,汽车仍然处于特殊商品的地位。法规脱节让消费者无从捍卫自己的权利。
当前,各家汽车制造商自定的“三包”条款,绝大部分都只有“一包”,即包修的内容。国家即将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既有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性,也有现实的政治意义,但“三包”能否像家电一样由单纯的强制性作用,变为企业的一种更为高级的竞争手段尚需时日。
汽车“三包”将以什么样的面目公诸于世,最终能否一路走好,能否真正名至实归,还有待于立法、执法、汽车产销环节、消费者和媒体的良性互动。
实施汽车“三包”首先面临着解决一系列配套实施措施问题
由于汽车是一种动态商品,因此质量纠纷责任不容易界定。一旦车有了故障,是质量问题还是使用问题,不经过专业权威机构的鉴定是很难说清楚的。检验机构是否权威中立,检验标准是否科学周密,直接决定着“三包”能否有效地实施。
目前,我国具有新车检测资格的鉴定机构只有十几家,国家级汽车检测中心仅5家。而且这些鉴定机构费用十分昂贵,程序相当复杂。当汽车发生质量问题时,一般只能由生产企业自行检测鉴定,其客观性、公正性很难得到保证。另外,国家对汽车的鉴定标准都是针对新车的,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还好解决。可是超过保修期后,汽车行驶了几万、十几万公里以后,再对其质量问题进行定性时,所依据的标准就很少。
退、换汽车之后,车主原来交纳的购置税、保险费、养路费、牌照费等,都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国家有关部门退不退?要知道这些费用总和相当于车价的20%甚至更多。如果国家不退还这些费用,就该由汽车制造商来承担。
此外,汽车整车退了或者某一总成换了,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给不给改登车辆户口也是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