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门市某房地产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对海门市三厂镇某地段进行房屋开发。在拆迁前,该房地产公司先后办理了合法手续,并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陈某夫妇的房屋坐落在该拆迁范围内。房地产评估所对陈某家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陈某一家选择产权调换,在开发小区选择安置房。对安置的要求,陈某提出一是无证房屋必须按合法面积进行安置;二是要求按拆一还二安置。开发商认为,陈某是在“狮子大开口”,双方协商不成。
海门市建设局认为:房屋开发商在规划红线内实施房屋拆迁,手续齐全合法。房地产评估所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出具的评估报告有效。被拆迁户陈某一家提出的“拆一还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陈某一家选择产权调换,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在2006年7月作出了相应的裁定,限陈某搬迁至周转过渡房。由于陈某未主动搬迁,海门市建设局向海门市法院提出了非诉执行申请。海门市法院于2007年4月作出裁定:对陈某不自觉履行予以强制执行。今年12月,海门法院在做了最后几次工作仍无效的情况下,决定实施强制执行。12月14日,法院出动30多名干警,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对陈某家实施强制搬迁。 |